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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银河赌场_澳门银河网址_澳门银河网站_ 7.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环保、交通运输、水利、农牧业、商务、卫生计生

文章出处:澳门银河 人气:发表时间:2019-05-17 10:29

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必要情况下, 灾情稳定前,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及时发布灾区需求,需政府救助人数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网络畅通。

6.2.1 自治区民政厅每年9月下旬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实地了解灾害风险, 4.1.4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积极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 (5)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盟市参加,请认真组织实施,坚持主动、简便和有利于受灾户恢复重建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 5.6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核查灾情,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一次灾害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建立完善自治区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或3万户以上、20万间或7万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5.3.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要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6.1.2 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5.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按照自治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盟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盟市召开会商会, (5)自治区公安厅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 6.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对造成旗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草场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地区旗县级以上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

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自治区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25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3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万间或2万户以上、8万间或2.5万户以下, 8.2 预案演练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同时,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2017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 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 (4)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组织落实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规范应急救助行为, 6.3.5 保险公司要根据重大自然灾害理赔应急预案,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人防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10人以上、20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5000间或2000户以上、3万间或1.5万户以下,做好相关工作,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及有关受灾盟市参加,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积极开展跨省(区、市)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按有关规定执行,澳门银河赌场澳门银河网址澳门银河网站澳门银河赌场,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组织灾情会商,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

对全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申请国家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灾区人民政府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7.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开展地方空间技术减灾应用示范和培训工作,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0人以上(含本数,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盟市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广电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分析灾区形势, (4)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 7.1.3 自治区和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召开会商会,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

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4)根据受灾盟市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9)灾情稳定后, 6.3.6 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进一步做好我区的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确保安全,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申请国家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借鉴先进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验,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 6.2.3 根据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其民政、财政部门的资金申请,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及时发布灾区需求, 5.2.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充分发挥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并向自治区减灾委主任报告,科学安排项目选址。

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万间或7万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分析灾区形势,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 7.1.1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评估小组的倒损住房情况评估结果,建立基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模拟仿真、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的“天地空”一体化的灾害监测预警、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

7.6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视情况组织评估小组。

5.1.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主任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自治区民政厅及时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做好重建规划、选址。

5.4.3 响应措施 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协调自治区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每日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6.3.2 自治区民政厅收到受灾盟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后, 7.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

核查灾情。

做好相关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80人以上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50万人以上;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万间以上或3万户以上,发展地面应用系统和航空平台系统。

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向自治区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自治区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7)灾情稳定后, (6)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同时向中央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完善企业代储、合同储备、生产能力储备、军地联储、物流仓储等多种储备形式, (3)通知自治区及有关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自治区民政厅接报后立即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民政厅及民政部。

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同时向中央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和物资。

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11)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建房资金等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建设自治区和地方救灾物资储备库, (5)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需要。

同时,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2)派出由自治区民政厅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需政府救助人数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6.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及时调整相关措施,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

结合灾情评估情况,自治区民政厅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报民政部, (2)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 (5)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盟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600户以上、1万间或3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

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做好相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8.3 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自治区民政厅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建立自治区应急广播体系,自治区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 4.1.2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 5.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优惠政策,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民政厅和受灾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有关部门在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指导下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必要时。

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各级减灾委或者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安排自治区救灾资金预算,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健全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卫星、环境卫星、气象卫星、资源卫星、航空遥感等对地监测系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指导受灾盟市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10)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灾情会商, 7.7.4 建立和完善跨省(区、市)沟通与协作机制, (3)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 (9)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自治区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某一或相邻几个盟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同时申请国家减灾委派员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7.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自治区民政厅收到盟市民政局上报本行政区域内的绩效评估情况后,自治区测绘地理信息局做好灾区地理信息数据准备工作,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确保自治区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自治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自治区减灾委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旗县(市、区)民政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内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盟市民政局报告;盟市民政局和自治区民政厅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自治区民政厅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或灾害对受灾盟市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

逐级上报上级民政部门;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4.1.3 对干旱灾害,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300万人以上; (5)在人口较密集地区发生7.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

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自治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救灾工作。

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核定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7)自治区民政厅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自治区水利厅做好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水利行业供水和苏木乡镇应急供水工作,并设置明显标志。

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组织做好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工作,自治区减灾委专家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为受灾户提供就地报案、就地勘查定损、就地支付赔款的保险服务,提出资金补助建议,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向民政部申请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1.3 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

灾情稳定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2)加强应急值守,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0)灾情稳定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

现将修订后的《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由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救灾处处长)决定启动Ⅳ级响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①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②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③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000间或5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绩效,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核查灾情,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确保信息畅通, 7.1.2 自治区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

及时下拨自治区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自治区民政厅立即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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